5.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馈赠、赞助等方面,应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
A.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
B.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费用
C.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
D.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十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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