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哪些人员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A.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下列行政管理工作;
B.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C.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D.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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